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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我公司有一些暫估的成本一直沒有取得發票,在做季度預繳時,是否需要調整成本呢?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件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問
暫估的成本最晚何時取得發票呢?
答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問
暫估入賬金額是否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呢?
答
這主要取決于您單位的性質。如果是一般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等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增值稅扣稅憑證并未付款的,應在月末按貨物清單或相關合同協議上的價格暫估入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暫估入賬。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由于不得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故購進貨物相關的進項稅額應當計入貨物的成本價。所以,小規模納稅人暫估入賬的金額中應當包含增值稅進項稅額。
問
如果我公司現在取得了以前年度暫估成本費用的發票,該如何處理呢?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十七條規定:
除發生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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