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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股東無償借款給企業:
借:銀行存款 10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股東 1000萬元
涉稅風險:
企業向股東借款沒有利息,若是無正當
理由,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參考: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于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案例二
甲公司將1億元無償借給老板的關聯企業乙公司三年。
借:其他應收款-乙公司 1億元
貸:銀行存款 1億元
涉稅風險一:
增值稅視同銷售的風險。無償借款,也要視同銷售貸款服務,從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貸款利率計息并計算繳納增值稅。
參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涉稅風險二:
另外由于屬于關聯企業之間無償借貸,企業所得稅存在被稅務機關納稅調整的風險。
參考:
1、《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或者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安排的,稅務機關有權在該業務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納稅調整。
2、《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于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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