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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提交虛假材料騙取公司登記多年之后都未被發(fā)現(xiàn),還能查處嗎?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適用有關問題的復函
國法函〔2006〕273號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我局《關于提請解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適用問題的函》(工商法函字〔2006〕81號)收悉,經(jīng)研究,現(xiàn)就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適用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的處罰,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你局提出: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行為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前未糾正的,視為違法行為的繼續(xù)狀態(tài)。如果違法的公司糾正其違法行為,并達到公司法規(guī)定的條件,且自該糾正行為之日起超過兩年的,則不應再追究其違法行為。這一理解是與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相一致的,我們沒有不同意見。
200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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