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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設定依據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號)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
第四條、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申報
(一)申報程序和期限
企業當月出口的貨物須在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
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
(二)申報資料
1.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除按納稅申報的規定提供有關資料外,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上期《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見附件4);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2.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見附件5);
(2)《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見附件6);
(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見附件7);
(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此聯)(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可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簡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下同);
②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退稅聯,以下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此聯)(遠期結匯的提供遠期收匯備案證明,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提供結匯水單。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試行出口退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收匯核銷單地區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地區的企業免予提供,下同);
③出口發票;
④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
⑤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于消費稅應稅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附件8);
(2)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三)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還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手冊登記、進口料件申報和手冊核銷:
1.企業在辦理進料加工貿易手(賬)冊后,應于料件實際進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實耗法扣除的,在料件實際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申報表》(見附件9),提供正式申報的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
(1)采用紙質手冊的企業應提供進料加工手冊原件及復印件;采用電子化手冊的企業應提供海關簽章的加工貿易電子化紙質單證;采用電子賬冊的企業應提供海關核發的《加工貿易聯網監管企業電子賬冊備案證明》。
(2)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以雙委托方式(生產企業進、出口均委托出口企業辦理,下同)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由委托方憑代理進、出口協議及受托方的上述資料的復印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
已辦理進料加工登記手續的紙質手冊、電子化手冊或電子賬冊,如發生加工單位、登記進口料件總額、登記出口貨物總額、手冊有效期等項目變更的,企業應在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登記變更申請表》(附件10),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海關核發的變更后的相關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手(賬)冊變更手續。
2.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企業應于料件實際進口之日起至次月(采用實耗法計算的,在料件實際耗用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持進口貨物報關單、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及代理進口協議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報明細表》(見附件11)、《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出口貨物扣除保稅進口料件申請表》(見附件12)。
3.采用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的企業,應在海關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以結案日期為準,下同)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見附件13),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紙質手冊或電子化手冊,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的核銷手續;采用電子賬冊的企業,應在海關辦結一個周期核銷手續后,在海關簽發核銷結案通知書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手冊登記核銷申請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進料加工的核銷手續。
企業應根據核銷后的免稅進口料件金額,計算調整當期的增值稅納稅申報和免抵退稅申報。
(四)購進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國內免稅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貨物的,企業應單獨核算用于加工出口貨物的免稅原材料,并在免稅原材料購進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扣除國內免稅原材料申請表》(見附件14),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
(五)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的調整
對前期申報錯誤的,在當期進行調整。在當期用負數將前期錯誤申報數據全額沖減,再重新全額申報。
發生本年度退運的,在當期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發生跨年度退運的,應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本年度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如須實行免稅辦法或征稅辦法,在當期用負數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跨年度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如須實行免稅或征稅辦法,不用負數沖減,應全額補繳原免抵退稅款,并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
六、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視同出口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退(免)稅申報
報關進入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特殊區域外的生產企業或外貿企業的退(免)稅申報分別按本辦法第四、五條的規定辦理。
其他視同出口貨物和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屬于報關出口的,為報關出口之日起,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為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開具之日起,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應在次月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退(免)稅。逾期的,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不得申報退(免)稅。申報退(免)稅時,生產企業除按本辦法第四條,外貿企業和沒有生產能力的其他單位除按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申報〔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非報關出口銷售的不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發票,屬于生產企業銷售的提供普通發票〕外。
七、出口貨物勞務退(免)稅其他申報要求
(一)輸入特殊區域的水電氣,由購買水電氣的特殊區域內的生產企業申報退稅。企業應在購進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退稅。申報退稅時,應填報《購進自用貨物退稅申報表》(見附件18),提供正式電子申報數據及下列資料:
1.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2.支付水、電、氣費用的銀行結算憑證(加蓋銀行印章的復印件)。
(二)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如果屬于出口企業銷售給境外單位、個人,境外單位、個人將其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海關在其全部離境后,簽發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保稅區外的生產企業和外貿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除分別提供本辦法第四、五條規定的資料外,還須提供倉儲企業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確定申報退(免)稅期限的出口日期以最后一批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的出口日期為準。
(三)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于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單獨申報退稅。逾期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申報退稅。申報退稅時應填報《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見附件19)。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號)第二條第(十)項第 1 目
進料加工計劃分配率的確定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已在稅務機關辦理過進料加工手(賬)冊核銷的企業,2013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計劃分配率為該期間稅務機關已核銷的全部手(賬)冊的加權平均實際分配率。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13年7月1日以前,計算并與企業確認2013年度進料加工業務的計劃分配率。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15日未在稅務機關辦理進料加工業務手(賬)冊核銷的企業,當年進料加工業務的計劃分配率為2013年7月1日后首份進料加工手(賬)冊的計劃分配率。企業應在首次申報2013年7月1日以后進料加工手(賬)冊的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免抵退稅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進料加工企業計劃分配率備案表》(附件3)及其電子數據。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29 號)第六條
以雙委托方式(生產企業進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業辦理)從事的進料加工出口業務,委托方在申報免抵退稅前,應按代理進口、出口協議及進料加工貿易手冊載明的計劃進口總值和計劃出口總值,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進料加工企業計劃分配率備案表》及其電子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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