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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申請條件
出口貨物勞務免抵退稅申報包括: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視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對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抵退稅申報。
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稱轉登記納稅人)的,其在一般納稅人期間出口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繼續按照現行規定申報和辦理出口退(免) 稅相關事項。
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后,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 4 月 30 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免抵退稅申報業務。
出口貨物勞務的出口日期,按以下原則確定:屬于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信息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以出口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屬于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可以在同一申報期內,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當期可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銷售額為零的,應辦理免抵退稅零申報。納稅人既申報免抵退稅又申請辦理留抵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先辦理免抵退稅。
1、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是指生產企業以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方式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在海關報關并實際離境后于規定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免抵退稅申報。
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業務中的出口貨物除指生產企業常規性出口貨物外,還包括視同自產貨物、先退稅后核銷出口貨物、經保稅區倉儲企業出口貨物、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出口貨物、邊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出口貨物。
2、 視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
視同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的貨物范圍包括:銷售到特殊區域貨物、進入列名出口監管倉庫的國內貨物、對外承包工程的出口貨物、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中標機電產品、海洋工程結構物產品、銷售給國際航班的航空食品、銷售到特殊區域的列明原材料等。
3、 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抵退稅申報
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抵退稅申報是指出口企業對進境復出口貨物或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行的加工修理修配業務在規定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免抵退稅申報。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業務類型包括:修理修配船舶、飛機、其他進境復出口貨物以及航線維護(航次維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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