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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免退稅申報設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號)第七條第(三)項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設備、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但按照有關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設備、非增值稅納稅人購進的設備,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地區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在本企業試點以前購進的設備,如果屬于未計算抵扣進項稅額的已使用過的設備,均實行增值稅免退稅辦法。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單獨申報退稅。逾期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不得申報退稅。申報退稅時應填報《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退稅申報表》(見附件19),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及下列資料:
1.出口貨物報關單;
2.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4.出口收匯核銷單;
5.《出口已使用過的設備折舊情況確認表》(見附件20);
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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