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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近期相關部門發布公告,關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由原來加計扣除75%上調至加計扣除100%。如果是從事軟件開發業務的,研發軟件成功后對外銷售以及提供軟件定制服務等配套業務。這樣的情況能夠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上調的優惠新政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公告)第一條規定:“制造業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本條所稱制造業企業,是指以制造業業務為主營業務,享受優惠當年主營業務收入占收入總額的比例達到50%以上的企業。制造業的范圍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確定,如國家有關部門更新《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從其規定。收入總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執行。
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574-2017)的分類,貴公司的并不屬于“制造業”,而是屬于“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因此貴公司主營業務不滿足13號公告的規定,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上調的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財稅[2018]99號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因此,貴公司研發費用在2023年12月31日前可以享受: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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