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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抵退稅核銷設定依據
1.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年第 16 號)第九條
生產企業應于每年4月20日前,按以下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冊(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4月20日前未進行核銷的,對該企業的出口退(免)稅業務,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在其進行核銷后再辦理。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號)第三條
從事進料加工業務的生產企業,因上年度無海關已核銷手(賬)冊不能確定本年度進料加工業務計劃分配率的,應使用最近一次確定的“上年度已核銷手(賬)冊綜合實際分配率”作為本年度的計劃分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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