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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稅證明開具申請條件
出口退(免)稅證明開具事項包括: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開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開具及中標證明通知書開具。
1. 代理出口貨物證明開具
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業出口業務后,需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4 月 15 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交給委托方。逾期的, 受托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業務如發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間的,按規定不予出具證明。
2. 代理進口貨物證明開具
以雙委托方式(生產企業進口料件、出口成品均委托出口企業辦理)從事的進料加工業務,委托進口加工貿易料件,受托進口企業及時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進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交給委托方,委托方據此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 稅相關業務。
3. 委托出口貨物證明開具
委托出口貨物屬于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委托方應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 3
月 15 日前,憑委托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對于委托出口貨物不屬于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不予辦理。
4. 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開具
出口貨物報關離境、發生退運、且海關已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的, 出口企業應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并攜
其到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委托出口的貨物發生退運的,應由委托方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轉交受托方,受托方憑該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5. 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開具
外貿企業發生原記入出口庫存賬的出口貨物轉內銷或視同內銷征稅的,以及已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并轉內銷的,外貿企業應于發生內銷或視同內銷的當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并在取得出口貨物轉內銷證明的下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作為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使用。
原執行免退稅辦法的企業,在批準變更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可將原計入出口庫存賬的且未申報免退稅的出口貨物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轉內銷證明》。
6. 中標證明通知書開具
利用外國政府貸款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建設的項目,招標機構需在中標企業簽訂的供貨合同生效后,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中標證明通知書》。《中標證明通知書》是中標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對中標企業銷售中標機電產品申請退(免)稅業務的審核內容之一。不屬于規定范圍的貸款機構和中標機電產品,不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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